律师文集

张瑞山律师
张瑞山律师
广东-东莞
专职律师

离婚子女随一方 可拒祖父母探视

离婚2011-12-23|人阅读
李某和丈夫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小雨,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去年9月离婚,因杨某经常在外出差,儿子小雨由李某抚养,杨某每月给600元的抚养费。前不久,李某以再婚后不愿爷爷奶奶探视小雨为由,拒绝小雨的爷爷奶奶探视孩子,老两口经常见不到孙子,虽想起诉原儿媳,要求法院确认其探视孙子的权利,却不知要求是否合理?

  大兴法院时亚东法官:《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法律并未赋予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为探视权的主体,所以,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再婚后,对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视有异议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的主张,法律不予保护。(世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