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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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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犯罪类型2017-05-30|人阅读

注册投资公司后,鼓吹政府批准成立、高额注册资金保障,以月利率1.2%-1.51%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投资理财方式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达7724万余元,444名投资人被骗。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013年7月,郭某注册成立了新疆中鑫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业投资等。2014年1月,郭某又成立了该公司的南湖分公司,任命卓某为总经理。

  自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二人在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本地刊登广告、制作宣传彩页对外发放等宣传,鼓吹政府批准成立、高额注册资金保障,以月利率1.2%-1.51%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投资理财方式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这些钱被存入郭某的个人银行卡。郭某用这些钱在乌市及陕西、河南等地购买商铺、商品房,以及进行矿山投入等,并拿这些钱归还其此前欠下的银行贷款、投资担保公司借款等。

  很多投资人在收到几个月的“利息”后发现,不但利息无法继续拿到,连本金都要不回来,而该公司负责人也不见踪影,于是报案。案发后,有444名受害人报案,涉案金额7724万余元。

  日前,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后,判决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一般由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执行,民间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此案就是一件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被告人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利用老百姓对投资理财缺乏了解等弱点,引诱众多被害人受骗。因此提示投资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对宣称具有高息回报的投资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切不可盲目从众。相关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时也应及时加以制止,权威宣传机构在发布广告宣传时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甄别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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