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红影律师
王红影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房屋共有人恶意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2013-09-13|人阅读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并非所有继承的财产或受赠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中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该财产就归被确定的一方所有。(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各自可以完全支配而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分为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个人财产两种。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定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在夫妻领取结婚证之前或在得到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成立之前一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以及与其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包括用于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所谓约定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从而归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并由夫妻一方所有、支配和处分的财产。

  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本案系争房屋为宋某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宋某与魏某无特别约定、且宋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名下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宋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司法解释,该条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本案中宋某对系争房屋的处分因未经魏某同意,故其无处分权。本案中因宋某处分该系争房屋是其与刘某恶意串通并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转让的,可见刘某不是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刘某与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法院对本案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