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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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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纠纷2013-10-12|人阅读
定金作为一项担保的制度,关键取决于定金处理规则制度(定金罚则)。定金的处理规则是指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定金所采用的不同处理方法,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后的处理规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反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1993年修订该法,这一内容没有及化。)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在第八十九条第3款中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98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完毕,则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给付价款。若它表抵作价款,接受方又不返还的,给付方可行使请求权,诉请强制返还。

  (二)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时的处理规则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济合同法》第十四条也作字面上基本相同的规定,只是“要求”为“请求”,“收受”为“接受”。原因是《担保法》的施行要比《经济合同法》要近十余年,《担保法》的用词更适当些。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一方过错不履行合同的规定完全同《担保法》一样。《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为“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之,因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时的处理应是,如果合同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的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返还。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时,接受定金的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接受定金的人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双倍返还定金,不论对方有无损失,或者损失的大小,皆返还之。说明定金在担保作用上,既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具有强制的效力。

  (三)双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

  在经济合同的实践中,造成未履行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及其他法规明确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按双方责任的大小,返还相应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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