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北京市照明灯具厂与北京奥得利宝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 ||
【文书字号】 | (2008)朝民初字第30796号 | 【审理人员】 | 周维 |
【文书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 | 2008-12-16 |
【审理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告北京市照明灯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南。
法定代表人黄志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猛,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得利宝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大洋路商业街十里城灯饰批发市场8098厅。
法定代表人王立岩,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得利宝灯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灯具厂)与被告北京奥得利宝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得利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维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灯具厂的委托代理人杨猛、被告奥得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灯具厂起诉称:灯具厂为奥得利宝公司供应帆板灯、庭院灯、灯杆、反光板等灯具,总计灯具款47200元。后奥得利宝公司曾给付3800元,目前尚欠货款43400元。故灯具厂诉至法院,要求奥得利宝公司给付货款43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灯具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对帐单。
被告奥得利宝公司答辩称:2007年10月,奥得利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岩接手此企业,之前的事情并不清楚。奥得利宝公司认为灯具厂出具的欠条没有日期,也不知道是谁书写,因此怀疑此欠条是先盖章后填写的内容。灯具厂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灯具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奥得利宝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奥得利宝公司对灯具厂提交的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灯具厂提交对账单,证明欠款事实。奥得利宝公司认为对账单并非其前任法定代表人出具,认为对账单上的公章系他人偷盖而成,且对账单盖章在前写字在后,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灯具厂提出对账单系奥得利宝公司业务经理张晓峰出具,奥得利宝公司表示张晓峰曾为其公司业务经理,于2006年底离开公司。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奥得利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灯具厂与奥得利宝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灯具厂为奥得利宝公司供应帆板灯、反光板、灯杆、庭院灯等。奥得利宝公司收货后为灯具厂出具内容为:“共欠北京市照明灯具厂灯具款47200元”的对...(<还有1850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