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某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刘某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清楚的认识。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张某某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良好,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这次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犯了错误。
2、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2011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在嘉兴市经济开发区XX街道XXXX中转站XX仓库盗窃高碳铬铁306公斤后,在途经周安路嘉兴医药公司路段即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所涉及的赃物案值不大(经鉴定价格为2699元人民币),也都已如数退还,客观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其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
4、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张某某家境贫困,上有3位老人(父、母叔叔)需要赡养,且父母常年多病;下有3个孩子需要照顾,迫不得已才外出打工,养家糊口。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此外,考虑到其家庭经济状况,恳请合议庭在六个月以下量刑。
辩护人: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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