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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杰律师
谢秋杰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吗,怎么变更?

离婚2013-03-06|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5、16、17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可以变更;二是依法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的(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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