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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杰律师
谢秋杰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合同纠纷2013-03-06|人阅读
《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原告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该借款的返还期限从催要借款日开始算起,并不超出诉讼时效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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