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淮安律师团队律师
淮安律师团队律师
江苏-淮安
主办律师

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获得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赔偿?

其他2011-08-21|人阅读

案情:王某,男,43岁,淮安某区某建筑公司员工。2011年1月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肇事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王某家属以交通事故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肇事驾驶员对王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387000元。该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肇事驾驶员赔偿了以上项目的金额,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后王某的家属找到本人,问是否可以再获得工亡的赔偿?本人的意见是:本案王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亡的定性无异议。关键是: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的亲属是否还能再获得工伤死亡的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赔”。本案是适用“兼得”模式,还是适用“补差”原则(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死亡赔偿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补足)。本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院的人赔解释》的规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并行不悖,是兼得模式。也就是不是相同的法律关系,即不适用补差原则。只是事故赔偿中和工亡赔偿中的相同项目应扣除。

后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予以解决。受害者家属获得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