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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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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合同中的劳动纠纷

劳动工伤2012-03-08|人阅读
借调合同期间,被借调的职工接受借调单位的管理,与原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借调合同期满或某项工作完成,借调职工仍回原单位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双方约定由借调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借调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从其约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因借调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为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

主要考虑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关系一般是从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首先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没有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受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责任在原单位。被借调单位是一种临时劳务关系,一般不承担其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单位之间有事先约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

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以下称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以下称借调单位),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确定诉讼当事人:

(1)借调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对该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列借调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列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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