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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纯惠律师
陈纯惠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问题的探讨

离婚2021-05-19|人阅读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法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立法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予以确立的,极不完善,相关法学著作对此方面的研究也非常浅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了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建议如下立法: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关键词:婚前债务 债务人配偶 共同债务   一、婚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叫婚前债务,它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债的发生,除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外,还可以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有以下二种情形:   1.债务人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是属于意定之债。配偶意思表示承担夫妻另一方婚前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人的婚前债务。   2.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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