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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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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状告儿媳“还我136万购房款”

债权债务2020-06-02|人阅读
婆婆状告儿媳“还我136万购房款”

赵老太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儿媳认为是赠与,婆婆认为是借款。最后XX市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一审:小夫妻归还购房款137万

赵老太表示,儿子儿媳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XXX购买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老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赵老太出示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遂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XXX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赠与。

绍兴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XXX中院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向赵老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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