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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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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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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结婚,入职后还能享受15天婚假

劳动工伤2020-07-09|人阅读
XXX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2019年3月1日,XXX应聘XXX公司职位,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3月5日,XX与XX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XX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任己行“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XXX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看到公司不批准,XXX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XXX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XXX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XXX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但XXX仍不予理睬。2019年6月3日,XXX与妻子去日本旅行,6月11日才返回公司。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任己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XXX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当日正式与XXX解除劳动关系。

XXX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XXX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XXX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本案XXX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XXX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XX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XX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XXX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XXX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XX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XXX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认定XX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向XXX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XXX的劳动合同。XXX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XXX5月份工资差额4120元(11000-4835-1165-880)、6月份工资3540.22元(11000元÷21.75×7),合计7660.2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33.33元〔(10000元×2+11000元)÷3×0.5×2〕。

公司上诉: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你在入职前就结婚了,怎么好意思在我公司享受婚假?

二审判决:员工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拒绝婚假申请没有正当理由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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