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房屋的法律效力【盗卖他人房,合同有无效】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3年3月,赵某以关某的名义,持盗窃来的关某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房款收据等,谎称是关某前夫,通过房产中介,与刘某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收取了7.6万元房款后将拆迁协议交给刘某,以办理拆迁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用。事后关某保安,赵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争议焦点:1行为性质是什么?2合同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
1行为性质。赵某以关某名义与刘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不是刘某与关某的民事行为,而是赵某盗窃获取赃款的刑事犯罪行为,关某未予刘某签订民事合同设立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关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效力。案涉合同签订时,关某并未在场,事后对该合同亦未追认,无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所持材料系盗窃所得,也不可能获得关某追认。刘某与赵某签订该合同时,轻信赵某谎言,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有过错,故其签约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