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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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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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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与借名购房

其他2012-12-01|人阅读

隐名代理与借名购房

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2007年7月,张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万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案涉房屋系产权人易某委托徐某出售并将委托书做了公证。同年8月,张某以更低价另购房屋,11月易某将该案涉房屋另售他人。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构成隐名代理?2定金是否退还?

【裁判要点】1隐名代理认定。徐某以自己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的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以直接选定委托人,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经对张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2违约没收定金。张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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