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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文律师
王圣文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遗嘱人尚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时,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2018-10-10|人阅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形式,否则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因口头遗嘱系通过口述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非书面形式,故该形式极易被篡改,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对于上述要件中的“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由此可知,遗嘱人在神志清醒,尚能通过书面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订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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