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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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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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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间接故意

刑事辩护2012-01-21|人阅读

2010年5月9陈家驾驶英菲尼迪轿车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肇事致二死一伤案件,2011521,一审认定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陈家认为判重了,提出上诉。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罪名,究竟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前者最高刑是死刑,后者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务必仔细斟酌。

此前的驾车肇事案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典型的是那种肇事后不停车,又接连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如果属于一次性肇事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像陈家案件这样定罪名是比较少见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难道陈家是故意要撞车的吗?陈家在法庭上辩解说,当他发现前方有车时,曾踩刹车、打方向盘。从播放的录像看,陈家确实为躲避前车而向左边打了方向。那为什么还要认定陈家是故意犯罪呢?

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把陈家当时的心态说成“放任”似乎不够确切。

再看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辩护律师认为陈家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相近,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经常在此类案件的定性上引起争议。

通常对二者的区别是这样阐述的:首先,二者在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上认识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相当高;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是不足的。其次,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他并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则认为依自己的条件可以防止危害发生。

要把上述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搞清楚显然十分困难。不仅要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全部案情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认定陈家具有间接故意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理由,一是酒后驾车;二是严惩超速,在限速7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110公里以上;三是闯红灯。陈家的这一系列行为使他驾驶的车辆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最终导致惨剧发生。这种分析认定显然是于法有据的。

即便如此,对陈家用“放任”这个词,仍然觉得不够确切,不容易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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