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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业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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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11-10-03|人阅读

2006102日,甲公司(施工单位)与某宾馆订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某宾馆12层客房、走道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期间自同年9月底至12月底。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与张学明口头约定由其组织人员进行电气工程的施工,甲公司支付张学明相应劳务费。10月,张某受张学明雇佣到某宾馆从事电工工作。1020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手指被角膜机锯伤。张某被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张学明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将工资支付给了张某。后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定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张某被张学明招用到施工工地干活,张学明安排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由张学明发放其工资,张某并未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为由,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某宾馆订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即与张学明口头协议由张学明组织人员进行电气工程的施工,张学明与甲公司形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张学明雇佣张某进行施工,安排张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由张学明发放张某的工资,说明张学明与张某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张某并未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对张某要求的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坚决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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