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辩护律师如何会见被告人
一、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目的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是一种特殊方式,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 二、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机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机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通常是先阅卷,后会见被告人。因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会见被告人,工作会更加主动。 2.有的案件是先会见被告人,然后阅卷。主要是适用于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意见。如果同意再阅卷,防止进行无效劳动。 3.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到了技术方面问题的案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要反复多次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部事实为止。 三、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要求 律师会见被告人要求拟会见谈话提纲,主要内容有: 1.讲明辩护律师的职责及应遵循的原则。 2.询问被告人对起诉的意见,了解控告与反驳之间的差距。 3.询问案件中不清楚的事实,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真相。 4.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思想动态,被关押以来的情况。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或新的证据线索。 四、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要注意针对不同被告人,针对情况做思想工作,讲明不承认正确的指控和不进行正当辩解、承认错误的指控都是不好的态度,好的态度是实事求是地讲明真相。律师要澄清被告人的错误认识。 2.对于被告人试探性的提问,要策略地回答,不得泄露案卷中不应该让被告人知道的证据材料。 3.不能为了片面地找辩护理由,而指供。例如:“你是他人指使下干的,对吗?”又如:“你拿刀杀人是处于迫不得已的,对吗?”这样的发问都是不允许的。 4.不能为被告人作出无原则的许诺,不能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 5.要注意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6.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耐心听取。对被告人讲的确有道理,应认真核实调查的内容,要记明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