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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平律师
杨春平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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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服伤情鉴定结论

刑事辩护2021-09-11|人阅读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栾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公民身份证号420*。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

依法对被鉴定人章某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梦县公安局于2021年*月*日刑事拘留,申请人对云梦*法医司法鉴定所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鄂云梦立中鉴[2021]临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该鉴定)有异议,具体论述如下:

一、该鉴定的依据明显不足。该鉴定依据的材料系病历复印件、材料中缺乏肋骨X线摄片、复印的病历中记载胸部CT检查提示左侧第6肋骨折,第4、5不全性骨折可考虑还有待进一步确诊,且与2021年1月7日胸部CT显示第4、5、6、7肋骨骨折明显不一致。

申请人认为,原始病历资料是损伤程度鉴定的第一手资料,是鉴定意见保持客观、公正的基础。鉴定人对损害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损害后果的程度、损伤与疾病或其它伤害的关系等,除了通过案情了解外,主要依靠原始病例资料来掌握,所以鉴定人应当查阅鉴定材料原件,依据材料原件进行鉴定。虽该鉴定中表述鉴定材料真实性均经委托人审核后提供,但是案件承办人员并非法医鉴定专业人员,不能辨别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

二、该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中的鉴定过程记载:检查时鉴定所在场人员李某、张某,但鉴定意见署名为何某、张某。由此可见,同张某一起参与鉴定的鉴定所人员是李某,而不是何某。申请人有理由质疑鉴定人何某实际并未参与鉴定,只是最终署名而已。因此,该鉴定违反了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

三、因被鉴定人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即便章某某受伤,也可能系交通事故所致,而并非自己的行为导致。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驾驶鄂K*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申请人的母亲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申请人母亲李某受伤入院治疗28天,构成九级伤残。申请人的母亲在该起交通事故因两车碰撞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伤,被鉴定人章某某也完全有受伤的可能。且申请人的家属与章某某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被鉴定人章某某也多次表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了。

恳请鉴定人全面审核章某某入院期间的病历资料、X线摄片、胸部CT等全部材料,客观评价章某某的受伤原因是否可能因交通事故发生激烈碰撞导致?

四、申请人是在章某某动手打了自己的爷爷后,才与其发生纠纷,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其4肋骨骨折。申请人母亲被章某某撞伤后在云梦县*医院入院治疗,而章某某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同样在云梦县*医院治疗,申请人家属观察发现,章某某入院期间状态良好、行动自如,与4肋骨骨折应有的损害后果完全不符。

综上,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依据不足、胸部CT检查结果

存在较大差异、鉴定程序违法、被鉴定人章某某在同时期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自称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人章某某入院后的状态也与4肋骨骨折不符,故恳请侦查机关依法重新鉴定,全面、客观、科学评价被鉴定人章某某最初的身体状况、入院治疗情况、损害后果、损伤原因、损伤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等,让每位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此致

云梦县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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