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xx以老板自居,骗取女孩子信任。2013年7月,xx以莫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许某交往,很快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xx得知许某有巨额存款后开始谋划诈骗。一日,被告人xx以发生交通事故撞死和撞伤两路人,急需赔钱为由向许某借款90000元。许某情急之下不假思索地将自己全部储蓄89850元给xx。xx带着骗取的钱款隐匿,并将钱财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车等挥霍一空。后因许某一直无法联系到xx,才幡然醒悟知道自己受骗,遂报警事发。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XX被公安民警抓获。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的女儿委托了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邓国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邓国盛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及对案件材料的阅卷,由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及事实均没有异议,故辩护人与被告人及家属提出意见,本案被告人应积极向被害人退回赃款,以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经被告人及其家庭同意,辩护人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表达被告人愿意退赃的想法。最后,本案在检察院调解下,被告人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退回赃款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案经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2014年1月13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XX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适用缓刑。现该案已生效。
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名词解释: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