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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上兵伐谋,律师代理需要智慧

其他2014-06-06|人阅读

上兵伐谋,律师代理需要智慧

陆承辉律师:律师代理,不仅仅要讲事实,讲法律,而且还得讲策略。孙子兵法“上兵伐谋,中兵伐交,下兵伐战”。打官司仅能分胜负,不能化解矛盾,则为下策,无实际作用。而通过攻心战术声东击西或假借东风不战而屈人之兵,则为上将,这需要智慧与谋略。

陈家人与贵州某县A局长因土地承包权纠纷长达十五年之久,因为A局长身在官场数年,人际关系盘根错节。陈家人虽抗争多年,但不得门路。基于信任,陈家人赶到贵阳请求我代理他们的土地纠纷案件。第一次见面时,陈家人拿出了某县农业局出具的承包土地纠纷处理意见的红头文件,文件上明确不支持陈家人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若按照此前的律师的思路对土地进行确权,则是一条弯路,更是一条绝路,不会取得良好效果。

接手案子后,我立即收集了某县及某地级市的地方相关土地政策,在整理资料过程中,我发现当地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清理国家公务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律师代理官司,要有政治敏感性,要能寻找出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A局长当年利用手中权利,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多年,私自建造非农建筑,属于典型的非法用地。如果直接起诉收回土地,排除妨碍,不仅仅官司时间周期长,而且利害关系仅仅涉及民事纠纷,缺乏刚性,人为的因素会增加案件的不可预测性。

而A局长的非法用地的行为正属于查处对象,属于典型,政府一旦介入依法查处,势必事半功倍。代理律师要善于借助东风,借力打力。因此我建议陈家人检举A局长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权力及监察力量的介入,会让A局长失去人际关系的依托。违章建筑一旦拆除,因为陈家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自然而然归为陈家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不需要通过法院民事诉讼便达到了收回土地的良好效果。

陈家人听取了我的意见,实名举报了A局长,正如事前所推测的:当地政府十分重视A局长的违法用地的事实,并承诺依法查处。现本案正在处理过程中,良好结果指日可待,十五年的土地维权纠纷迎刃而解。

举 报 信

检举人雷婆婆,女,汉族,住某县某街道XX号。

被检举人A局长,男,某县某局局长。

检举事项

1、依法查处A局长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以及非法将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A局长的行政纪律处分;

2、依法追究A局长非法买卖土地的刑事责任;

3、责令A局长限期拆除位居XX山脚下雷某某家庭承包责任地内的非法建筑,退还土地。

事实与理由

1997年左右,A局长、潘XX、韦XX准备开设营利性娱乐场所,需要购买大片农村土地。因A局长、潘XX系公职人员不宜直接参与农村土地买卖,于1997年12月12日由韦XX为代表与雷某某签订协议,假借土地入股利润分成的名义,将雷某某全家9口人的家庭承包的位居XX山坡脚下的5.4亩耕地以及2亩多的自开荒地非法转用,用于观光旅游建设。但实质上土地入股只是幌子,非法转让农村土地或者以租代征等用作非农建设才是他们的目的。随后A局长、韦XX、潘XX三人在该宗土地上建造“茅草房”,从事非法营利性娱乐活动。经营过程中,熊、潘、韦发生矛盾,经协商自1998年开始“茅草房”全部由A局长独自经营。由于A局长长期霸占雷某某家的土地,不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因此引发长期土地侵权纠纷,始终未能解决。更甚的是A局长接手“茅草房”以来,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1998年开始陆续进行了房屋翻建及设施扩建行为,建造了餐厅、厨房、厕所、游泳池等建筑物,改变农用性质的农村土地达10亩之多,从事非法娱乐性活动,在当地引起了极坏影响,与A局长的公职人员身份极端不相称。

检举人认为:A局长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又是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其非法买卖土地或以租代征等行为,以及私自将农用土地用作非农建设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违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A局长一系列违法行为属于2012年10月以来某县应当清理查处的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造房屋的行为,A局长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登记自查自纠,应当从重处分。

首先,A局长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应依法予以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A局长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合法审批将农用地用作非农建设,破坏了国家土地管理政策,造成了农村耕地大量流失,涉案土地达10亩之多,影响十分恶劣,依法应当进行刑事立案。

其次,应对A局长进行纪律监察处分。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擅自以租代征等擅自占用农业地用作非农建设”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局长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为X局局长,知法犯法,非法转让土地或以租代征等方式长期霸占雷某某家土地达15年之久,未支付分文土地使用费用,更甚的是A局长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娱乐性质的山庄,在本县引起了极坏影响,损害了党与政府的廉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给予A局长开除公职处分。

其次,对违章建筑应当限令A局长拆除,退还土地。A局长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雷婆婆全家承包经营,依照《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非农建设。A局长在涉案土地上私自建造的房屋属于典型的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建设许可以及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限期拆除。

综上,举报人依据某县国土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农村集体土地通告》,中共某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章建设、阻碍拆违行为的通告》,中共某市委办公室公布的《中共某市委办公室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共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布的《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章建设、阻碍拆违行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对A局长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并敬请某县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A局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违法行为申报登记自查自纠,应当从严处理。

检举人及家人将密切关注贵部门的查处结果,并根据结果保留向上一级部门控诉检举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检举人:雷婆婆

201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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