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陆承辉律师
陆承辉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关于陈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罪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14-06-06|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之父陈某山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连友、陆承辉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陈某某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两天的庭审举证质证,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1、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涉恶势力犯罪”一说,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2、本案也不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刑法》第29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各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可知:陈某某只是偶尔与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等被告人以及甚至免于起诉的张某在一起玩。并且,陈某某与张某、李某还是在校学生,大家利用闲暇时间、特别是春节期间临时性的在一起玩耍,并非“稳定的犯罪组织”,无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也无有组织地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也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

二、本案还存在几个事实不清之处,有待人民法院依法查明

1、关于陈某某的归案经过,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因此,在陈某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这一问题上,事实不清。而实际情况是:辩护人在会见陈某某时了解到,陈某某是在主动去公安机关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被刑事拘留的。

2、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局提讯证》(见第二卷第47页),公诉机关尚有以下有关陈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没有出示给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或宣读:2013511日的《讯问笔录》、2013514日的《讯问笔录》、20131012日的《讯问笔录》。合议庭对此情节应当予以查明。

3、贵公刑诉字[20XX]XXX号《起诉意见书》明确载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故请求合议庭对此情况予以查明。

三、公诉机关对陈某某所有的犯罪指控均不成立

(一)陈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其进行了细化。《刑法》第238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陈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刑法上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1)陈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罗某某的故意:罗某某与陈某某并不相识,没有任何矛盾存在,也无任何利害冲突。陈某某多次辩解,其并无拘禁罗某某的主观故意。

2)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各位被告人在罗某某被拘禁前,均没有与陈某某有过商量,即事前无共谋。

3)陈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见第十卷周某某2014222日《讯问笔录》第35-36页):罗某某并非陈某某带至某某宾馆306房,也非陈某某强制罗某某呆在某某宾馆306房。罗某某呆在某某宾馆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同时陈某某也没有任何辱骂、殴打、虐待罗某某的言行。

4)相反,陈某某在罗某某被其他被告人拘禁期间还实施了救助行为(见第二卷李某2013516日第六次《讯问笔录》第163165页;第二卷朱某某2013516日第五次《讯问笔录》第199202页;第三卷陈某某2013年425日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052页;):劝阻朱某某殴打陈某某、送卫生纸擦血、送瓜子和水、送衣服给罗某某穿、帮罗某某买消炎药和创可贴等。

(二)陈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两桩犯罪事实中,均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在事情发生之前与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有寻衅滋事的预谋,事情发生时有辱骂、殴打被害人等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言行。

1、关于某某平、某某会被殴打致伤一事

1)某某平、某某会被殴打致伤事出有因、事发偶然:王某某在与赌场的房主白某理论时,某某平出言不逊,挑起矛盾,导致被打。整个打架事件的发生是突然发生的,极具偶然性。

2)事前无预谋:在去白某家之前,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并没有与陈某某有过预谋去白某家实施辱骂、殴打任何人等寻衅滋事行为。

3)在某某平、某某会被打致伤的整个过程中,无证据指向陈某某对某某平、某某会实施了辱骂或殴打行为。

4)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某平、某某会受伤分别系周某某、李某造成,与陈某某无因果关系。

2、关于冲击兰某某家一事

1)事发前无预谋: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在事发前并没有与陈某某预谋去冲击兰某某家。同时,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当庭的辩解也都证明,王某某与兰某某本系玩得好的朋友,去兰某某家是为了调和周某某与兰某某的矛盾。

2)陈某某没有实施任何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没有携带任何凶器(第三卷:张某《讯问笔录》第839296页。第二卷:李某《讯问笔录》第127页);没有冲击兰某某家,甚至骑在摩托车上都没下车(第二卷:周某某《讯问笔录》第7576页、8384页;李某《讯问笔录》第124页、第132页、144页)。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在事前与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有过预谋,事发时有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时,公诉机关对陈某某的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是错误的,应不予支持。

(三)陈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陈某某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没有以开设赌场方式来赢利的目的。陈某某家境贫寒,无资金承受能力;陈某某只是一名学生,在时间及影响力上也不具备开设赌场的条件。

2、陈某某没有与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合意或预谋。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在赌场安排陈某某从事任何行为。陈某某只是在闲暇时间偶尔去赌场玩,有时独自去,有时与周某某同去,有时与远房亲戚王某某同去。被告人王某某明确表示:陈某某去赌场并非王某某安排或邀约。

3、陈某某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

1)用于赌博的场地不是陈某某提供或选定;(2)赌场场所的赌博工具不是陈某某提供;(3)接送赌客的交通工具不是陈某某提供或介绍;(3)即使法院认定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开设赌场,陈某某也没有对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的开设赌场有过诸如“看场子”、“抽水”等协助行为(关于“看场子”、“抽水”等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在法庭上均明确表示:赌场没有人看场子和抽水,也不需要人看场子和抽水。而公诉机关提供的几份关于是否需要“看场子”、“抽水”的证人证言也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主犯从犯及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与王某某、周某某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预谋,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没有为王某某等被告人提供帮助或协助行为,所以陈某某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关于陈某某的量刑情节

公诉人认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陈某某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没有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好。对此,辩护人持有异议:首先,辩护人当然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律不应当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次,即使公诉人认为陈某某涉嫌犯罪证据确凿,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陈某某当然系从犯),但也不能将陈某某在法庭上的正当的自我辩解当成态度不好,进而加重其罪责。

即使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已经涉嫌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陈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且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当对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陈某某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

2、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即贵公刑诉字[20XX]XXX号《起诉意见书》上所载明的情节。

3、陈某某的特殊成长环境:因家境贫寒,2010年初,当陈某某还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时候,其父母就迫于生计而外出浙江打工,将陈某某送至年迈的爷爷奶奶家,成为千千万万留守学生中的一员。也正是在作为留守学生期间,陈某某接触到了社会的不良习气,才慢慢滑向错误的道路。

综上,请合议庭依法查明全案案情后,依法判决陈某某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王连友陆承辉

2014年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
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贵达律所陆承辉刑事案件中,律师应该具天然的冲动,那就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很可能是无罪的,应理所当然地从证据上,从法律适用上,从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具无罪辩护思维
关于贺某军不构成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
编者按:贵阳市某区居民贺某军因沉迷赌博不能自拔,将钱财输光后,向赌场老板张某(即赌场的设立者)借高利贷续赌。2014年6月的一天,贺某军在赌场因无法按时向债主偿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关于贺某军不构成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
关于肖大某不构成犯罪、应不予批捕的律师辩护意见
编者按:2015年4月份的一个傍晚,肖大某之弟肖二某、之子肖小某等四人驾满载碎石的重型货车途经贵阳市某重点工程建设工地,遇前方堵车(经警方调查,系工地方车辆)后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关于肖大某不构成犯罪、应不予批捕的律师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不要轻言放弃——路径很重要
律师按(以下姓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从业人员难以区分,这不足为怪,从渊源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毕竟是从贪污罪分化而来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律师辩护不要轻言放弃——路径很重要
批捕阶段,律师辩护其实很重要
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诉讼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批捕阶段,律师辩护其实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