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万慰律师
陈万慰律师
广东-汕头
合伙人律师

胡xx强奸猥琐马xx一案辩护词

其它2012-05-08|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受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委派担任辩护律师,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了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xx没有强奸行为,没有犯强奸罪。

(一)、本案的所有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

本案中指控胡xx强奸马xx的依据,除了马xx自己的指控外,还有马xx的父亲马xx、母亲朱xx的证言,马xx的同学马xx,马xx、彭xx的证言。然而:

1、马xx是马xx的父亲,朱xx是马xx的母亲,他们是马xx的近亲属;并且马xx、朱xx以及同学马xx,马xx、彭xx之所以知道这件事,都是从马xx的嘴里听说的。这些都只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并且这些传来证据、间接证据的来源又是马xx本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2、而且,据马xx所言,她被胡xx奸污是20073月一天上午9点左右,20094月一天的下午3点左右,2010102共三次。但即使最近一次,距离马xx所说的被强奸也将近一年之久。按常理,如果真的发生这样严重的事,而被奸污的人又因此感到受到严重的肉体心灵的创伤的话,则在事情发生的那段时间内肯定精神状态会非常不正常,要向人诉说一般也应当在那段时间内。为何那段时间作为跟马xx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亲马xx、朱xx反而一点都没察觉,而马xx也等到将近一年之久才向同学、朋友诉说呢。这难道合乎常理吗!

3、更何况在证人的证词中尚有严重矛盾的地方!证人马xx就作证说“惠来叔”(即胡xx)我认识,(但强奸马xx的人)不是胡xx

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质证,提供证词的证人如果没有出庭质证,所提供的证词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何况这些所谓的证据都只是听马xx一面之词所形成的。更何况这些“证词”在本案中是可以使一个人受到刑律处罚,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至关重要的证词。但直到庭审结束,6个证人一个也没有出庭,这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这些的证词又怎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二)、受害人马xx的指控是一面之词,是孤证,又没有物证,不足以采信。

1、马xx在指控被奸污时说:20073月一天上午9点左右的这一次,胡xx插入她体内约23分钟后在她体内射精;20094月一天的下午3点左右这一次,胡xx插入她体内约5分钟;2010102这一次,胡xx强奸她约23分钟。如果我们站在公平的正常的角度冷静分析,一定无法想象,一个被强奸的小女孩,在被强奸时不是痛苦,不是恐惧,而是在感知或者在计算时间。5分钟,23分钟究竟多长,估计成年人在进行性交时也难以清楚,何况2007年马xx尚不到12岁,2009年马xx尚不到14岁。

2、另外,马xx指控胡xx强奸连具体日期都没有只说20073月一天,20094月一天。既然连胡xx进入她体内是几分钟都记得那么清楚,为何那一天反而记不清呢?

2010102日这一次是几点又没有办法说清楚。但在笔录中马xx说,因为2010102日这一天是国庆节放假,所以日期记得清楚,那么既然日期记得清楚,又是最近的一次,胡xx进入她体内是几分钟也都记得那么清楚,为何时间反而不说清楚呢。

时、地、人、事是事件的四大要素,时间要素是四大要素中的首要要素,连首要要素都无法查清,又如何能够公平、公正、正确的办好案子呢。

3、并且在整个案件中,所有关于强奸的证据都是言辞证据,连一点实物证据都没有,并且这些言辞证据都来源于马xx一个人,实质上就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孤证。单凭这样的孤证是不能认定对胡xx强奸的指控的。

4、马xx指控被奸污的地点,环境,时间也都令人难以相信。

xx的父亲马xx工场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12点,下午130530。那么20073月一天上午9点左右以及20094月一天的下午3点左右正是工人上班时间。

20073月一天上午9点左右以及2010102这两次都发生在马xx家里,在马xx父亲马xx工场。因为马xx家一楼、三楼是工场、仓库,马xx一家就住在二楼。而马xx工场是纯手工作坊,没有机悈的噪音。一楼说话,打闹二楼都听得见。而马xx的指控是:胡xx使用暴力手段,将其拖至房间中,按倒在床上。那么既然是用暴力拖、按,就说明马xx有挣扎,甚至有呼喊。那么大的动静,难道只一层楼板之隔,没有嘈杂喧闹的机器声,只是在做手工的楼下的工人会不知道,马xx的四个弟姐没有一个知道,特别是马xx的母亲朱xx是家庭主妇,空闲就和工人一起喝茶,平时都是在家里打理家务,楼上楼下来来往往,她也一点动静都听不到吗!

所以在上述时间,地点,环境用暴力实施强奸在客观上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xx的指控实在有太多不合常理矛盾不实之处。

xx这些不合情理漏洞百出的指控不禁使人有这样的感觉,这些好像都是由大人编造教唆的拙劣的谎言。

(三)、胡x华的供述直接否定了胡xx的强奸罪、猥亵罪。

x华在公安机关被询问的笔录共8次,其中201161018时、201161022时、201161110时、201161112时、201161719时、20116229时共6次笔录都涉及了以下问题:

1、胡xx是否强奸了马xx

2、胡x华是否协助胡xx强奸马xx

3、胡x华是否有叫马xx给胡xx模奶。

但胡x华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关于问题1、她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是:没有,不知道,她也没有看到。而她对马xx说给“惠来叔”搞一下也只是开玩笑(并且她对马xx说给“惠来叔”搞一下这个情节是否是真的还值得怀疑,理由见后)。而马xx说的是鸡仔就敢“惠来叔”不敢,“惠来叔”没有。

关于问题2、她明确的回答公安机关:没有否协助胡xx强奸马xx

关于问题3、她也明确的回答公安机关:没有叫马xx给胡xx模奶。

而她在检察机关的答复也非常干脆明确,没有,她是被冤枉的。今天在法庭上,她也声泪俱下的呼叫冤枉。

在检察审查起诉时,在今天庭审时,胡x华对胡xx是否强奸马xx,是否猥亵马xx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没有看到,她自己与此无关。

庭审时,当问及她与胡xx平日的夫妻感情如何时,她的回答是:不错,很好。问及她本人有没有什么病,能不能正常做爱时,她的回答是:能。问及他们夫妻平日有没有做爱时,她的回答是:有。问及她精神是否有问题时,她的回答是:没问题。

有谁相信作为一个各方面都正常的妻子主动的叫其他女子当着自己的面与自己的丈夫做爱的这种荒唐无稽的事呢。

而即使根据胡x华的供述,那么不论从事件的起因(开玩笑),从马xx自己的态度(自愿),从马xx从房间出来后所说的话(没有,“惠来叔”不敢),都说明胡xx没有对马xx实施强奸。

那么,为什么好几次笔录她都签名供述她有开玩笑的叫马xx给胡xx搞一下呢。我们不要忘记,胡x华是文盲,她根本不识字。在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讯问全过程的录像证明签名是她对自己的供述认可时,对胡x华不利的供词不能采信,只能以她今天当庭的供辩为准。

(四)、胡xx的供述,本案的证据,证词说明胡xx并没有犯强奸罪。

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胡xx有否强奸马xx的问题,胡xx自始至终都说没有,都没有承认。

况且,如前所述,在整个案件中除了马xx单方面的指控以及根据她的诉说所形成的间接传来的言辞证据外,一点其他证据都没有。这样的指控和所谓证人证言连一点说服力都没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同案另一名被告人胡x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讯问胡xx有否强奸马xx,她有否协助胡xx强奸马xx等问题的答复也非常明确:没有,没有看到,不知道。

所以,无论从被害人马xx的指控,证人提供的证词,本案被告人胡x华的供述,本案被告人胡xx的供辩,都没有直接证据,也没有实物证据能够证明胡xx有强奸行为。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只是出自被害人马xx之口,是孤证,根本没有证据链,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本案的事实也好,证据也好,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也好,xx没有强奸马xx的行为,没有犯强奸罪。

二、xx究竟是否猥亵过马xx

关于起诉书对胡xx犯了猥亵妇女罪的指控,胡xx在侦查机关对其审讯过程中虽然有所承认。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按照他的供述:

1、胡xx没有使用暴力。

2、事后胡xx给了钱马xx也接受,说明马xx是自愿的。

3、次数很少,几年才两次。

4、时间间隔很长,2005年一次隔了两年至2007年才又一次。

5、到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

6、没有犯罪前科,平时生活作风正派

7、文化水平很低,8岁—13岁读书,小学还没有毕业。

8、带着打闹玩笑的成分。

所以,如果胡xx真的猥亵过马xx,那么犯罪情节也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本案中尚有几个令人疑惑之处,请法庭明察。

1、案卷中,马xx、胡xx都提到马xx多次与“鸡仔”发生性行为,而每一次发生性行为后马xx都接受“鸡仔”的钱。有一次还拿了一百元很得意的在胡x华面前炫耀。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胡xx和马xx都送到医院进行性病的检查。结果是胡xx性方面没有任何问题,而马xx却已经患上宫颈炎,阴道炎。

这至少可以说明马xx自己在私生活方面的不检点。说明马xx在最近一段时间有频繁的性交行为。

这也印证了胡xx华在被讯问时说,胡xx的作风比较正派。印证了胡xx在庭审中所说,他自己平时从来没有去桑拿、按摩,理发也是在正正经经的理发店做的。

这是不是可以间接说明胡xx在庭审中辩解没有强奸、猥亵马xx是可信的。

2 本案中,关于胡xx摸马xx的奶,猥亵马xx的事也矛盾重重。

正如胡xx在庭审中所说,马xx小时候身材很矮小,12岁、14岁还没有发育,哪有什么奶可以摸。再说如果真的有摸奶的话,哪有12岁只摸一次,过了两年那么长时间后再摸一次的道理。

并且,同案被告人胡x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今天在法庭上对讯问她是否有协助胡xx猥亵马xx的事一直明确否认。

3、本案发生的时间也特别耐人寻味,为什么那么多年前发生的事情马xxxx夫妇早不发现晚不发生,而是在胡x为马xxxx夫妇劝架,被朱误伤而向马xx索取医疗费而马xx拒不付还的时候发生。(x华为马xxxx夫妇劝架,被朱误伤而向马xx索取医疗费而马xx拒不付还的情节胡x华、胡xx在被讯问时也曾经提到过。)

而且,庭审时胡xx还说,那天为索取医疗费被马xx一伙毒打后,马xx的亲戚马x忠还叫他到房间里,对他说,如果拿10多万元赔偿,就可以私了。而胡xx因为问心无愧,所以对他说,他要求让政府来处理。他要求让政府处理在讯问笔录也有记载。

那么马xx一伙是否存在为了不付医疗费反而想欺诈的嫌疑呢!

4、另外,关于x华、胡xx被抓获的经过也与事实不符。明明胡xx是被马xx骗到马xx的家,被他们毒打以后送到治保会。为何治保会、贵屿派出所在《抓获经过》中却写成在一间出租屋将胡x华、胡xx抓获的。连这小小的事实也要弄虚作假,有什么猫腻吗?

以上即为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依法采纳,谢谢!

辩护人: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O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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