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婚外情而言主张赔偿的无过错方,只能是在配偶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于嫖娼、一夜情、通奸或网络结婚等情形,法院不支持损害赔偿。
对于第46条的(三)、(四)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并非是要构成虐待、遗弃罪才能请求赔偿,只要存在虐待遗弃行为的情形,就可以对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只要存在过错,无论程度高低,对离婚原因形成的责任大小,都无权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方不能以自己的过错小、程度低而要求过错程度大的对方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