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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责任 区分的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工伤2021-12-26|人阅读

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责任

如何承担的劳动争议纠纷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可以将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人

工作中时而有这样的咨询,在建设施工中施工人员受伤,这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本律师认为: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与施工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虽没有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形成事实内部承包合同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包工头雇佣的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其责任应由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来承担。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人社部或及之前的劳动部下发的有关规范此类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都可以得出由施工企业来承担主体责任的认定。该主体责任应该相当于单位承担的工伤责任。

所以,尽管受害人或其家属选择救济途径维权有可能不是劳动争议中工伤赔偿责任的仲裁或诉讼,有的是选择以劳务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责任为案由去诉讼,这并不能免除施工企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施工企业不能借此转移给发包方或项目经理和包工头。

这是因为受到人身损害的施工人员,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都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和条件是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和保障的。有些保障比如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包工头或项目经理想要以个人身份办理也办不了。

因此,施工企业不能把应由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项目经理或包工头这类的自然人来承担。

即使发包企业或项目经理或包工头确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也不应当在劳务关系人身损害案件中来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应另行在发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的施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确认;确认完结责任认定后,再由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的自然人根据施工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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