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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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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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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其它2012-04-20|人阅读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1500~15000元/件; 行政案件2000~20000元/件; 刑事案件3000~30000元/件: 公安阶段3000~5000元 检察阶段3000~5000元 法院一审阶段:5000~20000元 法院二审阶段:一审代理的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全程委托8000元起 仲裁案件1500~15000元/件。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另加收律师费/(速算数)1万元(含)以下 免收 0元1万元-10万元(含) 4% 标的数额1万元以上部分的4% (3600元)10万元-50万元(含) 3% 3600元+标的数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3% (15600元)50万元-100万元(含) 2.5% 15600元+标的数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2.5% (28100元)100万元-500万元(含) 2% 28100元+标的数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08100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08100元+标的数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83100元)1000万元以上 0.7% 183100元+标的数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7%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除基本律师费外,另加收费:28100+(360-100)*2%=80100元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三、担任个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大众咨询卡 98元/张(10次咨询) 私人家庭律师 365元/年 5次咨询、2封律师函、1封代书、1份合同审查,诉讼9折优惠,8:00~20:00点服务。 成功人士私人法律顾问 300元/月 10次咨询、3次签约谈判陪同、6封律师函、3封代书、3份合同审查,诉讼8折优惠,8:00~20:00点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经济型:5000~10000元/年 法律管家型:1.5万起/年 专家策划型:3万起/年四、其他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2。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案件或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3。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导标准:一、计时收费: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二、定额收费:(一) 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二)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三) 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单位类别 苏锡常宁 通泰扬镇 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 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三、比例收费:(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20000元的标准执行。(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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