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夫妻协议离婚后,抚养权给了对方,约定随时探视,但探视时对方不配合,这个该怎么处理?
探视权虽然一般都不是离婚时争论的焦点,但很多咨询者在离婚后发现,当时没约定清楚如何探视,只是写了一句简单的“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带来后续探视时的很多矛盾与争吵。为此,我们总结了这些年来在办案离婚时,探视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一、法院判决版
1、女方每周二可探视孩子一次。
2、男方每月探视孩子三次(每月第1、2、3周的周六上午8时到女方处将孩子接走,周日下午6点前将孩子送回女方处)。
3、男方行使如下探视权:每年暑假固定探视小孩一个月(时间定在7月20日—8月20日),每年春节、国庆节假期交替探视7天。行使方式是由女方将孩子送到男方定居城市,探视完毕后由男方送回女方定居城市。
4、离婚后,男方有权每月探视婚生儿子二次,女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为:每次从周六上午9时男方从女方住处将儿子接走至次日9时前将儿子送回女方处。
二、调解离婚的简明版:
5、每月可探视孩子2次,具体时间安排由双方自行协商。
6、女方享有对婚生子每月一次的探视权。
7、男方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可探视女儿,男方周六早上8:00至女方处接走女儿,周日上午12:00将女儿送回女方处。男方探望期间,女儿由男方照顾。
8、男方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0时到女方处接走女儿、儿子进行探视,直至次日中午12时将女儿、儿子送回女方住处。
9、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10时到次日下午5时,由男方到女方处接送孩子。
10、男方每月探视孩子2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10时至次日下午5时,由男方来接孩子。
11、男方每月探视孩子2次权利,女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日上午10时至下午5时,由男方前往女方处探望孩子。
12、男方有权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时间、方式为每周周六早上8点从女方住处接走孩子进行探视,至当天晚上8点将孩子送回女方住处。
13、男女双方有权随时探视非直接携带抚养一方的小孩,直接携带抚养一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14、女方有权随时探望小孩,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调解离婚时的个性版:
15、非直接携带一方每月享有探视直接携带一方小孩2次的权利,每年的寒暑假由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探视时间,具体探视方式:非直接携带一方在每月的其中两个周末及寒暑假期间自行前往直接携带一方的住处探视直接携带一方的小孩;春节及清明节由双方交替探视,2020年的春节在男方处,清明节在女方处,2021年春节在女方处,清明节在男方处,如此交替。
16、平时每周一次,清明假期一天;暑假20天;寒假10天(其中春节假期3天)。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17、男方有权在每月最后四日及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探视孩子,男方有权每周与儿子视频通话。
18、男方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日10:00-17:00探望一次,孩子满六周岁前,由女方陪同探望,孩子满六周岁后,每个奇数年份的春节与国庆期间,男方可单独探望,每次单独探望连续时间不超过7天。
异同点:
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时,会当庭询问双方各自的探视意见:是否需要法院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如果双方能自行协商解决,法院可在离婚案中不作处理。但如果双方矛盾尖锐,一般会建议将探视权明确,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法院判决版与离婚调解的简明版,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因为法官的判决都是基于开庭审理时双方对探视权的具体意见作出的。而个性版较为特别,个性版一般只能是双方调解离婚的情况下作出,约定可以更加具体明确有特色。
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