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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峰律师
张春峰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承揽合同代理意见

合同纠纷2013-05-08|人阅读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申二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并不是该房屋的主人,也不是出于买房屋需拆卸空调的。

2、上诉人找被上诉人拆卸空调是事实,而没有去找朱心成帮忙拆卸空调,因被上诉人是专门经营制冷家电门市部的,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上诉人找被上诉人拆卸空调,并不是朋友之间的义务“帮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但就该两台空调的拆卸,而且对拆卸后安装的时间、地点、标准及费用都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明确约定了拆装费为400元的报酬,有证人周书鑫、许守林和吴二强足以证明该事实,被上诉人是专门经营家电维修的门市部,是完全作生意的,不可能不收取费用的,并且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被上诉人对双方约定的工作量进行实地查看后,自带专业工具,自己因人手不够打电话喊朱心成为其帮忙的。

因此这些本案的事实,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认定。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帮工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帮工的法律关系,完全是主观臆断,依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根据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1、被上诉人主体具有特殊性,被上诉人是经营家电维修门市部的,具有拆卸、安装空调的资质。

2、双方对工作内容即二台空调的拆卸与安装进行了约定,且被上诉人对实际工作量进行了现场查验。

3、被上诉人自备了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专业设备。

4、被上诉人自行完成工作成果,在该空调拆卸过程中,均是由被上诉人与其帮工朱心成合作进行的,上诉人没有帮忙,甚至于被上诉人是如何摔下去的都不知道。

5、双方约定了两台空调拆卸安装的费用为400元,虽然该400元承揽费用未支付,这是因为被上诉人劳动成果还未完成便已摔伤,在上诉人未验收劳动成果之前没有支付相关报酬,符合承揽合同和民间交易习惯的。

三、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从约定上,还是从工作内容的行为本质上均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而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判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张**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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