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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洁春律师
徐洁春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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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代理词

债权债务2012-02-22|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的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诉***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有《个人借款合同》、《收条》、汇款清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1220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原告出借给被告4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即201012202011320;并由被告提供星海名城*组团***作为抵押。被告亦出具了《收条》,证明原告已交付款项并且被告也已收到该款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已履行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从合同到期之日到现今,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很显然被告是在逃避履行义务。现被告避不见面,而被告所抵押的房产已由多位债权人申请冻结,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蒋泽龙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判决。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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