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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凤芳律师
余凤芳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2013-05-08|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妇女、儿童和老人新增的一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律师提示:在离婚诉讼中,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小三”或“二奶”,即不能向 “小三”或“二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并且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不论是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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