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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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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问题

债权债务2013-11-02|人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问题1、对“欠条”、“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书面证据形式的认定问题

问题说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及不规范性,在证据认定及事实把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立足于一个原则,即完成两个方面的事实认定:一是借贷的意思表示,二是实际提供借款。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证据形式存在有“欠条”、“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形式,怎样认识各种不同证据形式的性质,并根据各种不同的证据形式进一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基本意见: “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证据形式,通常具有更加直接的证明效果,一般情况下反映了借款人已实际收取借款的意思表示,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对于“借条”、“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形式,则一般仅能用以证明借贷的一个方面,其中,“借条”、“借款协议”反映了借款的意思表示,贷款人一般还需要通过进一步举证以证明其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而“收条”则仅反映了发生一定款项的转移,贷款人要证明该款项系借贷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该款项转移系基于一定借贷的意思表示。

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重点把握不同案件中的不同证据表现形式,从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严格把握,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应避免简单通过“欠条”、“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书面证据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2、关于是否实际提供借款之事实,怎样确定原告举证责任程度

问题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实际提供借款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主张提供借款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不同法官对于原告举证到何种程度,把握标准不一。特别是涉及大额借款或者对方当事人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其他合理抗辩的案件,一般从严把握是否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认定问题。

基本意见:对于大额借款,一般应当要求原告提供资金流转凭证(如收条、银行转帐记录)等能够反映资金流转的证据,并要求原告对于资金来源、借款动机、提供借款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果无法提供资金流转凭证,其行为也不符合一般行为习惯或商业习惯,且相关解释说明存在矛盾或不合常理的,则不宜确认借贷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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