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被我国婚姻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承担下列不利的后果:
(l)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一个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对这一请求也会予以支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