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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兴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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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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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书

继承2011-11-08|人阅读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11) 元律见字第5号  

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梁兴来律师、程志兴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张某(身份证号:××××)自愿于20111021日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张某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梁兴来 程志兴   

2011年10月21

立遗嘱人:张某,男,195110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城市迎宾南路路58号国飞尚城151812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60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重大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韩建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梁兴来律师、程志兴律师进行见证。

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2815302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19982001)由儿子张飞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由女儿张一继承。  

3、我指定梁兴来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张某  

  代书人:韩建律师  

证明人:李洋 

  时 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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