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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锋律师
叶剑锋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比较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其他2011-09-23|人阅读

日下午,被告覃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某路段时,遇付某驾自行车横过公路,该车在刹车过程中车头左角与同方向行驶由罗某驾驶的轿车右侧发生碰撞后,车头再与付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为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后付某家属向覃某、其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等,合共785744元,其中保险公司直接赔偿111052元,余款按80%计539753.6元,三被告还应连带赔偿二原告647905.6元。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覃某与付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二覃与付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均存在过错,本院综合双方过错大小,认定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三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确定双方赔偿责任,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付驾驶非机动车辆,被告覃驾驶机动车辆,在确定赔偿比例时应在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减轻非机动车驾驶人10%的赔偿责任,在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应由被告覃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付承担40%的责任,由于被告覃系被告某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仅应由被告一某公司承担。

最后,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基本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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