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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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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公司股东因减资增资变更的,可以追加减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执行2020-12-24|人阅读

2016年开始,本所针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与实践,不仅对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综合且深入的梳理,并成功承办多起执行难案件,帮助委托人将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本所编制印发了《破解执行难》宣传手册,如有需要,请与本所联系索取。

2020年开始,本所将实际承办的案例撰写成文,陆续发表在公众号及网站上,一方面希望将本所的实际经验与大家分享,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与大家进一步沟通交流,共同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公司股东因减资增资变更的,可以追加减资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本案系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俊律师的经典案例,在执行实践中可以作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向,特与大家分享。为陈述方便,本案相关主体以字母代替。

A:卖方公司,本所的委托人

B:买方公司,被执行人

CB的股东,国有企业

20155月,AB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AB出售货物,B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随后,B拖欠A公司货款,经多次催款均不支付。A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但执行过程中,B始终无法清偿履行。

2017年,A重新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李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B曾经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股东减资后又增资的行为,遂以C违法减资为由,要求追加C作为共同被执行人,但执行法院以B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为由,未同意A的申请。

随后,AC违法减资为由另行起诉,并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但C不服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A的诉求。

案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71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主张。

随后,B积极与我方协商执行问题,A的执行难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案件简析: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关注到以下几个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陈述到:“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情况下,公司减资后又增资的,确实没有导致公司清偿能力和责任财产的减损。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对公司清偿能力和注册资本的信赖只能基于对股东的信赖,公司减资后又增资,导致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对股东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基础。”因此,在资本注册制下,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资后又增资,实质导致了股东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清偿能力。

2. 因为B的减资增资行为,导致了A实际无法执行到位,已经产生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追加股东C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 在执行实践中,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而终止,导致了大量胜诉方实际无法执行到位。而很多申请人并未深入挖掘各方面的信息和途径,未进一步采取诉讼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并不是真的难以执行到位,而是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案去推进,一旦推进了执行方案,往往最终的结果是非常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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