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许仙源律师
许仙源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一份被告人的书面《辩解》说明了什么

其他2011-10-22|人阅读
作为律师,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一般是经过深思熟虑严肃对待的。2004-2005年间,本人为唐某涉嫌抢劫一案作无罪辩护已有六七年时间,至今仍记忆犹新,历历在目。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中,既有同案犯林某某交待供述,又有被告唐某的认罪供述;既有抢劫的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又有赃物(金项链)销赃地(某镇金银店)和买赃人;既有赃物的形状(桃心)、型号(24k),又有价格鉴定结论报告;还有买赃人的证人证言等,可谓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经多次会见被告和调查,全面分析案情,发现本案所指控的证据完全与事实相悖,既没有被抢的被害人,也没有被抢的财物;既没有销赃地点,又没有买赃人,所谓购买赃物的金银店当天关门没有营业。那么,公诉人出示的这些‘证据’是如何得来的?这可以从被告人唐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书面《辩解》中找到答案,窥视办理本案的刑警是如何仅凭案犯林某某【注:林某某交代抢劫五起,已被判刑】的一句供词,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在一天内获取唐某‘有罪’‘充分’证据的。 被告唐某辩解道:“我有极大的冤枉,我根本没有参与抢劫,一次次签下的多份笔录,并非我所说的,都是屈打成招的。办案人员采取种种手段对我进行严刑逼供,我受殴打、欺骗,种种残忍手段给我留下难以忍受的疼痛”。 “04年9月22日凌晨4:20我被七名刑警抓获带上车,途中有位刑警问我,今年正月十二与林某某在哪里干些什么?我回答:没有。那位刑警说:你不老实交代等下有你好受的。4:40左右,在刑警队下车,将我带到办公厅,两刑警匆匆往我手上包了层报纸将我手反铐,然后拿条绳子套在手铐中间往窗户钢架上拉,将我吊在窗前,只有脚尖着地,之后七人轮流对照林某某笔录审问我,我真的没有什么可说的,他们就轮流殴打我,有脚踢的,有拳头打的,还有扭我手的,我全身疼痛,满头大汗。他们轮流殴打我四五个小时,我大声啼哭喧哗,吵着整座楼,尔后从楼上跑下来位刑警,气冲冲过来打我胸部两拳,我没有动弹,他将我放下,做了十指纹印,还说等下去分局让你喊个够。约10:00,我被送到分局的是两名警察和一名司机,一到审问室,依然将我双手反铐吊在窗户上,两脚离地,过了30分钟才开始审问,打开林某某笔录,说:正月十二你与他人在哪地方抢劫过吗?我说没有。那刑警说我们既然抓到了你,无论如何就要办你的案,如果你不老实交代,我可以替你说,只要你点头签字就可以,这样对你对我也好过点。我说你们办错案得要付出代价的,就算我无能,我家人也会替我申冤的,一刑警说,你好大的口气!就开始询问我家人及朋友在哪里当什么官。我以事实相告【没有什么人当官】,这个刑警就以国务委员唐**来諷刺我说:【他】是你老爸吧?我不理他们。这时从外面进来一陌生警察过来,将我摆来摆去,我的手又痛又麻,被逼无奈,我两脚反功【弓】 起来,站在窗台上,这时这位陌生警察气愤地拿起根长50公分直径10公分的黑木棍,猛打我的胸部,敲我脚面,逼我下来,那位司机则拿根一米长的黄木尺打我的脸。我的脚被打的红肿,只好放下双脚又往上吊。他们看到我会反抗,就拿出根粗大的绳子,将我两脚牢牢绑住,往另一边铁架上吊,那时, 我的身体平行,【脸朝下】刑警又拿出那根木棍往下面顶我的胸部,我闭上双眼,任其摆布,他们看我没有反应,就拿出根40公分长的蓝色软电线,一端露出黄色铜线,另一端是个只有一脚铁片的插头,刑警对准火电【线】插入,先电脚面辨认是否有电源通过,得知有电,就连续电击我的大拇指,另一经办刑警坐在椅子上对照林某某笔录讯问逼供,只要我不点头,不服从,就会挨打、电击。 “下午1点左右,我被放下来铐在铁椅上,经办刑警打开最后一页笔录,叫我填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相符’,还有签名、日期,再让我看笔录,他们写的字潦草,我不容易看懂,叫他们读一遍,可他们说没有时间要赶去吃午饭,【我不懂笔录写了什么】,我不按指印,另一位刑警拿起木棍狠狠地在我背后打了一下,说‘快按快按’,后面那位刑警抓着我的右手拇指强迫往下按,匆匆拿走笔录,并将我带入办公厅对我进行拍照,之后将我关在铁框里。 “下午2点左右,三名刑警将我带上车,往‘*头’--‘*成’方向行驶。途中有位刑警问我,是否到达案发现场,我说我根本不知,他就猛得给我一巴掌,我头都晕了,被逼无奈,只好说此地下车,前排一位刑警说他知道案发现场,叫司机一直往前行驶,他说,我所说的地方是‘*东’地界,并非案发现场的‘*林’。到达了此地,天有下点小雨,我被迅速拉下车,进行拍照。 “之后,又迅速上车往分局方向行驶,途经‘*头’,突然又将我拉下车,又进行拍照【这里是一家金银加工店】。【笔者注:不到一天时间,就完成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有罪口供笔录制作、犯罪现场辨认、销赃地点、买赃人的辨认。完成了有罪的证据链条,可谓神速。】 “4点左右,我被送入看守所。第二天,我发现右脚大拇指甲上有被打的黑血斑,左手疼痛发麻无力,过了许久才恢复。 “2004年10月22日逮捕当天,我刚进入提审室,刑警就拿出备好的那份笔录及逮捕证,我先签下逮捕证,又强迫我签笔录,我说我根本没有参与作案,为何要签,他说你不签,我可以将你拉出来打,我害怕,就走上前看笔录,由于字写得草,我看的慢,刑警就打开最后一页,让我签字及日期,说签完再看,旁边有位高大刑警抓住我的大拇指就往下按,完了他们就走人。 “2004年10月26日,另一经办刑警又来提审,他没有询问半句话,就埋头写笔录,时间过了约40分钟,就叫我上前签字,按指印。这时我向他下跪求情:请你们依法办事,我是受人诬告、冤枉的,你们要明查啊!我不签。刑警说‘你不签我回所不好交差’,之后问我需要点什么,我说能否通知我家属请位律师,顺便寄点钱衣物等。他说可以,那你就签吧!我就这样糊涂地又签下根本没有看过的笔录。之后我说,我真的冤枉,你们要明查啊!他说我也知道你冤,你要怨就怨林某某吧!临走他丢下一句话:你别想出去,好好里面呆着,等着坐牢,律师暂时也不能来。 “以上内容都是事实,绝无隐瞒,我的重重笔录内容我一概不知,完完全全都是由经办人自编自造。望各位法官明查,还我清白!” 除外,几天前,经办人还用手铐铐了一证人(金银店老板)二、三个小时,完成了一份被告销赃、金银店老板买赃物(金项链)的证言笔录。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我为被告人唐某作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完全否定了被告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而全盘采信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幸运的是,二审法官认真负责,明察秋毫,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引起院领导的重视,被裁定发回一审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获得准许。 在看守所里蹲了近一年之久的唐某终于走出了森严的围墙。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采用威胁手段收集证人证言,这是造成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原因,之所以屡禁不止,难以杜绝,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品质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酿成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人追究不力的问题。最近,全国人大颁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 修正案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对于根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顽疾极具有针对性,将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发展史上将留下浓重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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