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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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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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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否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01-06|人阅读

读者宋女士咨询:我儿子阳阳今年4岁,在市区一幼儿园上中班,听阳阳说前几天幼儿园集中给他们拍了照。昨天我去幼儿园接阳阳,阳阳老师拿给我一本带有阳阳照片的挂历,说一本需交50块钱,我拿回家一看,上面有好多我家阳阳的照片,幼儿园事先没跟我商量,就拿我家阳阳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反而让我出钱。请问幼儿园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我家阳阳的肖像权,我可以向幼儿园要求赔偿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刘翔律师答:读者朋友,你好!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阳阳虽然年仅4岁,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不影响阳阳依法享有肖像权,而你作为阳阳的监护人,属于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代阳阳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本案中,幼儿园未经你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利用你家阳阳照片制作挂历用于其广告宣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幼儿园的做法应属于侵犯阳阳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你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的具体规定要求幼儿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由于肖像权属于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具体规定,你还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阳阳的精神损失赔偿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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