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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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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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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擅自为孩子改姓?

离婚2014-02-1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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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李某问:我和前妻杨某于2009年诉讼离婚,因婚生子李小明当时不满两周岁,故法院将李小明判给了我前妻杨某。前两天小明放假,我去看他,后经询问并到辖区派出所查询才知道,我前妻杨某已于2011年9月向辖区派出所隐瞒离婚的真实情况,私自将“李小明”改成了“杨小明”。请问:我前妻杨某有权为小明改姓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是一则关于子女姓氏更改的案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现实中存在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也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姓氏随意更改,既然李小明已经随了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本案中,你前妻杨某在你们离婚后,隐瞒离婚的真实情况,私自将“李小明”改为“杨小明”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依据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对安徽省公安厅批复的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之规定,你可以要求辖区公安机关恢复杨小明的原来姓氏。6

(李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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