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的生效及违约金的承担问题。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在今年7月份双方签订之日即生效。本案中,粮油公司单方请求减少仓库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你公司与粮油公司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8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粮油公司应向你公司支付1.6万元的定额违约金。6(李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