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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律师
刘翔律师
河南-南阳
主办律师

该合同生效吗?

合同纠纷2014-09-21|人阅读
读者老王问:我公司是一家储运公司,今年7月份,公司和市内一家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为粮油公司保管小麦600吨,储存费用8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开始清理三个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单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8月10日,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我公司,因其收购的小麦数量不足,请求减少一个仓库。我公司随后答应了其请求,但要求粮油公司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但粮油公司声称合同还未生效故拒绝支付。请问:我公司与粮油公司的合同有效吗,粮油公司应支付我公司违约金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的生效及违约金的承担问题。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在今年7月份双方签订之日即生效。本案中,粮油公司单方请求减少仓库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你公司与粮油公司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8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粮油公司应向你公司支付1.6万元的定额违约金。6(李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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