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颜立权律师
颜立权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2016-06-03|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

第一种方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

第二种方式,不继续履行合同,则可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损失。

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

有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

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怀孕后,哺乳期并不是必然存在,如果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不幸流产,孕期随着流产而终止,哺乳期也就不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这个工资赔偿数额也将难以确定

有观点认为应该支持。

理由如下:

第一,违法辞退三期职工,剥夺了职工劳动权利。职工在三期内再就业有现实困难,造成工资损失, 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与非三期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且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期职工有自身特殊性,当然要加强保护力度,对其他特有的损失进行弥补。工资肯定要赔,只是赔偿金额大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怀孕职工提交假材料请病假,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怀孕职工提交假材料请病假,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
#劳动争议
人看过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劳动者只承担两类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承担两类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劳动者只承担两类违约金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内退再就业算劳动关系
一、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
#劳动争议
人看过
内退再就业算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