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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慧律师
李江慧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出轨的一方并不必然导致少分财产或者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金

离婚2013-04-07|人阅读

在现在的离婚纠纷中,因为一方婚外情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大增。通常认为,离婚时,一方有了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官应当判决有婚外情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还得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实际上,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并不是必然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外情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婚外情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享有和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那就是可能触犯重婚罪了)。偶然的出轨,并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偶然的出轨,无过错方并不能因此请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尽管此类情形也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法律认为,偶然的出轨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而且,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是保持一定的容忍度的,对于触犯道德的行为,就交给道德和社会舆论来评价和审判,法律不加干涉。长期、稳定的与他人同居,就是对法律的挑战,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是重婚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婚罪。正所谓古代中华法系中的出礼入刑即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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