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表示自愿履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应当包括以下情形:①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②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③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遇上述情形,均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问题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批复的适用条件应该是:1、主观要件是双方有继续履行债的新合意,债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2、形式要件表现为达成了新的协议;3、内容要件是要能体现出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履行方式达成了一致。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