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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慧律师
李江慧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在刑事判决后,单独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刑事辩护2015-07-07|人阅读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后,单独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答: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进行法律适用问题,经研究确定为:凡是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判决作出生效后,单独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执行,只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物质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范围内的,一概不予支持,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不在赔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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