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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状

交通事故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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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X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xxxxxxxxxx。(系李某之父)

原告:郑某某,女,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X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XXXXXXXXXX。(系李某之母)

原告:李小某,男,20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乡某X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7132220XXXXXXXXXX。(系李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郑艳,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XX村96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系李小某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X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系鲁QVX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乡某村X号,居民。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系鲁QVX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

被告:郯城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系鲁QVX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工业园XX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XX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XXX路4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 高某某、郯城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762.5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鲁QVX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曹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因驾驶不慎车辆翻入路南侧沟内,造成被告王某某受伤,车上乘员原告家属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郯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家属李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被告至今未进行任何赔偿。

另查,被告王某某驾驶鲁QVX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高某某,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郯城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XXXX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上诉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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