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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玲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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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股东以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为由要求公司收购股权案

其他2013-05-31|人阅读

股东以不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为由要求公司收购股权案

案情简要:

2004815日,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出资50万元,占被告总股本的10%2012717日,被告召开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将经营期限延长,在原告出席且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大会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此后原被告经协商股权回购事宜未果。原告20121020日向深圳某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2717日召开股东会议,在原告出席,且表示反对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将被告经营届满期限延长。现原告为被告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收购其股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原告在被告处的股权10%

律师意见:

公司收购股东股权,必然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数变化和资本的减少。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与公司章程订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己意愿被强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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