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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开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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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4-01-05|人阅读

注:本案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因为特殊身份(海员),需要避免刑事处分或者迅速结案并获得缓刑。通常取保候审后,检法流程走完可能会要一年半载。本律师接手后,在不起诉未获准后,迅速推动案件走完检法流程。当事人获得的处分远低于当事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的期望值,以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最终结案。

关于LZ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意见书

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LZ亲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LZ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了解了案情。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LZ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LZ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LZ与被害人GYC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当晚发生扭打行为。拉扯中受害人倒地并致右手腕骨折、左肩关节脱位。经治疗,被害人早已经康复,且向LZ出具了谅解书。LZ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犯罪表面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典型的自诉案件,受害人已经明确表示不追究LZ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不起诉。

被害人GYC2013822日的《和解协议》和《谅解书》上均明确表示不再追究LZ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见卷宗)。

自诉案件由自诉转入公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在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被害人的刑事撤诉权与和解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有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供贵院参考:

一、主观上看,LZ伤害故意的动机不明显,是过失致人受伤。

1、当事人系同事,没有任何宿怨,不具有主观犯意。

2、打架时,有同事在场。且,当事人完全有时间准备器械而没有使用任何器械,说明没有扩大事态与故意伤害的预备。

3、打架前,双方协议选择在小区外以避开摄像头,可见双方纯属赌气而并不存在伤害故意。

4、对于造成轻伤的后果当事人都没有预见到,完全是一种过失、意外。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从犯罪构成上看,主观方面犯意不明显。

二、客观上看,被害人轻伤的原因并非LZ直接攻击所致,而是拉扯与倒地意外受伤。

关于受伤原因,被害人在327日笔录中描述为:“右手的伤可能是被他踹了之后撑地造成的,左肩的脱位应该是我用手护头被他拳打造成的。”在59日的笔录中描述为:“脱位是我被LZ踹倒在地上手撑地造成的,骨折是我用手护住头部被打造成的。”

基于常识,脱位的更大可能性为扭拉,骨折的更大可能性为撑地。但不管哪种情形,被害人所受的伤都并非LZ直接攻击所致。

三、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过错更大,应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1、起因。LZ作为新龙路门岗保安,呼叫巡逻保安(被害人)放车位车桩并无不当;是被害人认为LZ多管闲事而引起纠纷。

2、伤害发生地。当事人发生纠纷后,被害人不听保安领导的劝阻(证人夏九翔系安全主办,其证言:“后来我们让GYC从小区西门中春路出口下班,让LZ从新龙路出口下班。”)。被害人是“下班后到新龙路门岗找到的LZ,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但很快就被在场的同事拉开了”。

可见,在这次事件中,被害人找上门来打架,明显过错更大,依法可以减轻对LZ的处罚。

四、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1、被害人的损失相当有限。案发是在2013325日,被害人在59日笔录中自认看病、车票有票据的花费4000元。结合伤情,脱位是没有后续治疗费的,骨折后期治疗费也极少。

2LZ亲属赔付了18000元,足以补偿被害人损失。

3LZ作为一名收入有限的保安,已经尽其能力进行了赔偿。

五、对伤情鉴定意见存疑。

1、案发在325日,报案在327日,可见被害人自己也认为事情不大。

2、根据被害人、证人对受伤后的描述,手腕骨折值得怀疑。据说当时被害人是伤在拇指,而被害人也在笔录中强调是身上疼。

六、侦查机关对主要事实有认定不当之处。

《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LZ后窜至闵行区七宝镇万科城市花园新区新龙路出口附近,对被害人GYC进行殴打。”

所有的证据材料均证明:是被害人GYC窜至闵行区七宝镇万科城市花园新区新龙路出口附近,找上门来寻衅滋事(见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证言)。

七、LZ主观恶性不大,可以挽救也应当予以挽救。

LZ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这次事件的发生有很多的偶然因素,纯属临时起意、一时间争强好胜所致。综合案件情况,不具有主观恶性。

八、LZ真诚悔过,诚心希望做一个没有案底的守法公民。

1LZ由于一时冲动而违法违规,理应付出法律的代价。但是,LZ主观上缺乏伤害的故意,危险性并不大,且LZ真心悔过,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LZ刚刚获得海员资格证书,也十分珍惜在上海远洋的工作机会;而一旦被刑事追责,他可能立即失去这一切,请发扬人道精神,给其人文关怀,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相信他不仅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之心为社会作出贡献。

尊敬的检察官!

犯罪嫌疑人LZ与同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过失致人轻伤,是一种情绪化行为导致的、未曾料到严重后果的行为。考虑其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极小、被害人给予充分谅解等情况,为体现法律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请给LZ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而且也是在挽救一个人、一个家庭。而LZ本人也一定会以此为戒,做一个守法公民。

请贵院结合本案案情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LZ不起诉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参考!谢谢!

辩护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邓开贤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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