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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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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012-07-14|人阅读

BEIJING YIX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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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京易律函字第158

谨致: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李元*的特别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李元*、王雅*系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

北京市海淀区北高庄村100号房产,系一九九八年李元*、王雅*依法申请,并经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行政机关批准建造的家庭自用房产。

贵司正在(即将)对该处房产进行依法拆迁。

李元*已经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该处房产。

有鉴于此,本律师依郑重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诚望贵司在依法就该房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项(办理安置事宜)及办理其他相关拆迁事宜签署相应法律文件时,应当依法取得该房产的共有权人李元*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特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智胜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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