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结婚,2009年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王某发现张某还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这一情况。王某要求进行分割,遭到张某的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解析】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张某和王某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有了约定,且已离婚,但张某隐瞒了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王某离婚后,仍可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此房产,并且可以多分。张某由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者不分。
二、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坦白自己掌握的夫妻共有财产,若隐瞒财产的,可能导致被判不分或少分。被隐瞒的一方也勿需慌张,只要掌握确切证据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仍然可分割被隐瞒的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