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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瑞律师
吴雪瑞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擅自转租和房价上涨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合同纠纷2011-10-26|人阅读

【案情】20101月王某将门面房租给李某,李某转租杨某,王某知情。现房地产价格上涨,王某要求上涨房租,李某未予同意,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理由:1、李某擅自转租; 2、价格上涨属情事变更。

【分析】: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并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王某知道承租人转租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其理由1不能成立。另,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法规来看,认定是否属于情事变更关键在于:1、调控政策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是否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2、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本案王某的出租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存在商业风险房租价格上涨,是当初应该遇见而没有预见故,其理由2亦不能成立。

律师提醒: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应在6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需注意该6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之规定。另,建议当事人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等因素,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和个案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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